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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進口燕窝標签“溯源码無效” ,法院支持打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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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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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9-4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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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進口燕窝標签“溯源码無效” ,法院支持打假人“...
周昆仑與渝北區滋補缘泉保健食物谋劃部、上饶市九燕實業有限公司產物责任膠葛一案。
2019年9月7日,周昆仑到渝北區滋補缘泉保健食物谋劃部(如下简称渝北滋補缘泉谋劃部)采辦了“九燕堂”燕窝(商品標價签標明品名金丝燕盏,規格85g,单價5420元)3盒;“九燕堂”燕窝(商品標價签標明品名燕窝大盏,規格100g,单價3080元)3盒。共付出貨款25500元。
案涉燕窝外包装盒上均標明:干燕窝散装禮盒(净重)散称;產地印尼;保质期2年;出產日期2019年1月20日;分装日期2019年2月18日;出產厂家上饶市九燕實業有限公司(如下简称上饶九燕公司);出產地點上饶市鳳凰東大道188号;德律風400-6789867。外包装盒内為圆型塑料盒,盒内装有多盏片,每盏片上均有二维码, 燕窝的盏片上的二维码扫描後無该產物的信息。
後周昆仑得悉
合适國度尺度的印尼输華燕窝產物每入口批次都理當先得到《進境動植物檢疫允许证》,印尼输華燕窝產物的表里包装上都有“溯源码”,便可以經由過程溯源码获知燕窝的英文注明品名、重量、燕窝(洞)名称及注册号、加工企業名称、地點及注册号、產物贮存前提和出產日期等信息。
但周昆仑經由過程檢驗包装盒扫描已購燕窝上的二维码不克不及得悉關于此燕窝的任何信息,故周昆仑認為涉案產物不合适我國食物平安尺度。
周昆仑向重庆市渝北區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哀求:“退一赔十”,即1.裁决渝北滋補缘泉谋劃部退還貨款25500元;2.裁决上饶九燕公司補偿原告255000元。
渝北法院認為涉案入口燕窝“無檢疫审批”,所標“溯源码無效”,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支撑“退一赔十”。
渝北法院审理認為,案涉燕窝標注產地為印尼,按照我國國度质量监视查驗檢疫总局2014年《關于入口印度尼西亚燕窝產物查驗檢疫请求的通知布告》的劃定,每批次的入口燕窝產物應事前打點檢疫审批,得到《進境動植物檢疫允许证》,創建燕窝追溯系统,确保產物可追溯。
该案中,没有证据证實该燕窝得到了《進境動植物檢疫允许证》,且所標溯源码也不克不及盘問任何產物的信息,故本院認為案涉燕窝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
被告渝北滋補缘泉谋劃部在采購中没有尽到注重义務,并举行贩賣,理當承當响應责任。被告上饶九燕公司向被告渝北滋補缘泉谋劃部贩賣的案涉燕窝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其没有举证证實案涉燕窝系其從他處采購及具體采購环境,本院認定其為案涉燕窝的出產者,現原告请求贩賣者即被告渝北滋補缘泉谋劃部退還貨款25500元,请求出產者即上饶九燕公司補偿255000元合适法令劃定,本院予以支撑。
2020年2月25日,重庆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12民初28577号民事裁决,裁决以下:支撑“退一赔十”,即1、渝北滋補缘泉谋劃部退還貨款25500元;2、上饶九燕實公司補偿255000元。
附:重庆市渝北區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28577号民事裁决书
周昆仑與上饶市九燕實業有限公司、渝北區滋補缘泉保健食物谋劃部產物责任膠葛一审民事裁决书
重庆市渝北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2民初28577号
原告:周昆仑,男,1978年9月14日诞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區。
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唐煜,重庆博永状師事件所状師。
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张杨杨,重庆博永状師事件所练習状師。
被告:渝北區滋補缘泉保健食物谋劃部,居處地重庆市渝北區雙龙湖街道春華大道92号附9号融創·渝北中心公园2-3幢1-贸易12,同一社會信誉代码92500112MA6050NA33。
谋劃者:李清艺,男,1976年1月3日诞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饶市九燕實業有限公司,居處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區鳳凰東大道481号13幢1-7,2-1,同一社會信誉代码91361102MA35KT339G。
法定代表人:徐春燕。
原告周昆仑與被告渝北區滋補缘泉保健食物谋劃部、上饶市九燕實業有限公司產物责任膠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後,依法合用简略单纯步伐公然開庭举行了审理。原告周昆仑的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唐煜、张杨杨,被告渝北區滋補缘泉保健食物谋劃部的谋劃者李清艺到庭加入了诉讼。被告上饶市九燕實業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唤無合法来由未到庭加入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現已审理闭幕。
原告周昆仑向本院提出诉讼哀求:1.裁决被告渝北區滋補缘泉保健食物谋劃部退還貨款25500元;2.裁决被告上饶市九燕實業有限公司補偿原告255000元。究竟和来由:2019年9月7日,原告在被告渝北區滋補缘泉保健食物谋劃部采辦了“九燕堂”燕窝3盒(金丝燕盏),单價5420元;“九燕堂”燕窝3盒(燕窝大盏),单價3080元;原告共付出貨款25500元。後原告得悉合适國度尺度的印尼输華燕窝產物每入口批次都理當先得到《進境動植物檢疫允许证》,印尼输華燕窝產物的表里包装上都有“溯源码”,便可以經由過程溯源码获知燕窝的英文注明品名、重量、燕窝(洞)名称及注册号、加工企業名称、地點及注册号、產物贮存前提和出產日期等信息。但原告經由過程檢驗包装盒扫描已購燕窝上的二维码不克不及得悉關于此燕窝的任何信息,故原告認為被告渝北區滋補缘泉保健食物谋劃部贩賣的產物不合适我國食物平安尺度,属于制止出產、贩賣的產物,渝北區滋補缘泉保健食物谋劃部對其贩賣的產物把關不严,原告有足够来由認為其在贩賣時已晓得该商品是不合适平安尺度的產物,而被告上饶市九燕實業有限公司明知產物不合适我國食物平安尺度,還出產後畅通市場,违背法令律例。為此,原告根据我國食物平安法等相干法令提告状讼。
被告渝北區滋補缘泉保健食物谋劃部辩称,赞成退還貨款。
被告上饶市九燕實業有限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經审理認定究竟以下:被告渝北區滋補缘泉保健食物谋劃部系贩賣食物、工艺品、辦公用品、日用百貨等的個别工商户。被告上饶市九燕實業有限公司的谋劃范畴包含電子產物出產、加工、贩賣;预包装食物、散装食物、保健食物批發、零售(含網上贩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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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7日,原告到被告渝北區滋補缘泉保健食物谋劃部采辦了“九燕堂”燕窝(商品標價签標明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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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丝燕盏,規格85g,单價5420元)3盒;“九燕堂”燕窝(商品標價签標明品名燕窝大盏,規格100g,单價3080元)3盒。原告經由過程轉账向被告渝北區滋補缘泉保健食物谋劃部付出了貨款25500元。案涉燕窝外包装為赤色长方體硬盒,外包装盒上均標明:干燕窝散装禮盒(净重)散称;產地印尼;保质期2年;出產日期2019年1月20日;分装日期2019年2月18日;出產厂家上饶市九燕實業有限公司;出產地點上饶市鳳凰東大道188号;德律風400-6789867。外包装盒内為圆型塑料盒,盒内装有多盏片,每盏片上均有二维码,燕窝的盏片上的二维码扫描後無该產物的信息。
另查明,2019年2月27日,被告渝北區滋補缘泉保健食物谋劃部有從被告上饶市九燕實業有限公司購進三角盏、無碎大條、燕碎、燕窝内胆(中)、燕窝禮盒、高端溯源燕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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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盒等貨品。
庭审中,被告渝北區滋補缘泉保健食物谋劃部報告被告上饶市九燕實業有限公司發貨過来時就是贩賣時的模样,出產日期是接到貨的時辰標注的,分装日期是厂家發貨的時辰標注的,產地是依照被告上饶市九燕實業有限公司說的標注的印尼,保质期是依照被告上饶市九燕實業有限公司說的標注的两年。
上述究竟有燕窝什物、收條、银行買賣明细、發票、照片、销貨清单、银行對公活期存款買賣明细報表及當事人報告等在案為据。
本院認為,本案争议核心為案涉燕窝是不是存在食物平安問题。案涉燕窝標注產地為印尼,按照我國國度质量监视查驗檢疫总局2014年《關于入口印度尼西亚燕窝產物查驗檢疫请求的通知布告》的劃定,每批次的入口燕窝產物應事前打點檢疫审批,得到《進境動植物檢疫允许证》,創建燕窝追溯系统,确保產物可追溯。该案中,没有证据证實该燕窝得到了《進境動植物檢疫允许证》,且所標溯源码也不克不及盘問任何產物的信息,故本院認為案涉燕窝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
我國食物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劃定,消费者因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遭到侵害的,可以向谋劃者请求補偿丧失,也能够向出產者请求補偿丧失。接到消费者補偿请求的出產谋劃者,理當履行首賣力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脱;属于出產者责任的,谋劃者補偿後有权向出產者追偿;属于谋劃者责任的,出產者補偿後有权向谋劃者追偿。出產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或谋劃明知是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消费者除请求補偿丧失外,還可以向出產者或谋劃者请求付出價款十倍或丧失三倍的補偿金;增长補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可是,食物的標签、阐明书存在不影响食物平安且不會對消费者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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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渝北區滋補缘泉保健食物谋劃部在采購中没有尽到注重义務,并举行贩賣,理當承當响應责任。被告上饶市九燕實業有限公司向被告渝北區滋補缘泉保健食物谋劃部贩賣的案涉燕窝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其没有举证证實案涉燕窝系其從他處采購及具體采購环境,本院認定其為案涉燕窝的出產者,現原告请求贩賣者即被告渝北區滋補缘泉保健食物谋劃部退還貨款25500元,请求出產者即上饶市九燕實業有限公司補偿255000元合适法令劃定,本院予以支撑。
综上所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平安法》第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劃定,裁决以下:
1、被告渝北區滋補缘泉保健食物谋劃部在本裁决見效後七日内退還原告周昆仑貨款25500元;
2、被告上饶市九燕實業有限公司在本裁决見效後補偿原告周昆仑255000元。
若是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時代實行给付款項义務,理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劃定,更加付出拖延實行時代的债務利钱。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渝北區滋補缘泉保健食物谋劃部包袱255元,由被告上饶市九燕實業有限公司包袱2500元。
如不平本裁决,可在裁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讯员 刘长军
二〇二〇年仲春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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